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經營場地證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占用道路許可證或批準件。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要什麽手續
1、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職業證明(退、離休證明,退職證明,下崗職工證明〈復印件〉,失業人員出具社區管委會證明);
3、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屬公有產權的出具產權單位證明,私有房產出具私有產權證〈復印件〉,出租的出具雙方租賃協議書及出租產權證〈復印件〉);
4、個人合夥經營的,出具合夥協議書;
5、有關技術行業證件:
6、主要行業前置審批證件:
(3)從事刻字、印刷業的,須經公安部門批準,並且取得《刻字業安全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
(7)勞動就業證明(外來人口);
(8)暫住證(外來人口)
以上就是關於工商營業執照註冊詳細介紹,如還有疑問歡迎詳詢曼德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