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讓申請提交壹個月後,商標局按照申請書上所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以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轉讓申請經核準後,商標局將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並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若是多個人***同持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其代表人。其他***有人需要證明的應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的書件都寄發給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