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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學習滅火:滅火器總結

壹、滅火器的分類

1.滅火器按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根據驅動滅火劑的動力源,可分為氣瓶滅火器和壓力儲存滅火器;根據充裝的滅火劑,可分為水基滅火器、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等。按滅火類型可分為甲類滅火器、乙類滅火器、丙類滅火器、丁類滅火器、戊類滅火器等。

2.滅火器模型的建立

1)是滅火器本身的代碼,通常用“m”表示。

2)滅火劑編碼在型號的第二位:F-幹粉滅火劑;T-二氧化碳滅火劑;Y-1211滅火劑;Q-清水滅火劑。

3)型號編號編制在型號的第三位,是各類滅火器結構特征的代碼。滅火器的結構特點有手提式(含手輪)、推車式、鴨嘴式、船式、背負式,分別用S、T、Y、Z、B表示。

4)型號末尾的阿拉伯數字代表滅火劑的重量或體積,壹般單位為千克或升..

5)“MF/ABC 2”是指2kgABC幹粉滅火器;“MSQ9”是指容積為9L的便攜式清水滅火器;“MFT50”是指50千克推車式(碳酸氫鈉)幹粉滅火器。

3.普通滅火器

二、滅火器的選擇

1.在同壹滅火器配置場所,應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壹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的火災類型時,應選擇通用滅火器。

2.在同壹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滅火器時,應采用與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3.A類火災場所應選用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哈龍滅火器。

4.B類火災場所選用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幹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水滅火器或哈龍滅火器。有極性溶劑的乙類火災場所應選用耐溶劑滅火器。

5.丙類火災場所應選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哈龍滅火器。

6.丁類火災場所應選用專用滅火器撲滅金屬火災。

7.E類火災場所應選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幹粉滅火器、哈龍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應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管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8.非必要場所不應配備哈龍滅火器,必要場所可配備哈龍滅火器。

三、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2.對於有視覺障礙的滅火器,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誌。

3.滅火器應放置牢固,其銘牌應向外。手提式滅火器應安裝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支架上,其頂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應低於0.08米,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掛鉤和支架安裝後,能承受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靜載荷(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於45kg時,按45kg計),承受5分鐘後,不會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5.滅火器箱門開啟方便靈活。開門式滅火器箱門的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60,翻蓋滅火器箱翻蓋的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00。

6.壁掛式滅火器箱的安裝高度應按手提式滅火器頂部距地面不大於1.50米,底部距地面不小於0.08米的要求確定

四、滅火器配置

1.壹般要求

1)壹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個。

2)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超過5個。

3)當住宅建築各層公共區域建築面積超過100㎡時,應配置1型手提式滅火器,滅火器容量為1A;每增加100㎡,增加1手提式滅火器1A。

4)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最不利點應至少在1滅火器的保護範圍內。

5)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當壹個樓層或壹個水平防火分區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類型相同時,可以作為壹個計算單元。

當壹個樓層或壹個水平防火分區內各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類型不同時,應分別作為不同的計算單元。

同壹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區和樓層。

6)計算單元保護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建築物應按其建築面積確定。

可燃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根據堆垛和儲罐所占面積確定。

2.配置計算

1)計算單元所需的最低消防等級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K*S/U

其中Q——計算單元所需的最低滅火水平(A或B)。

s——計算單位的保護面積(㎡)。

U-A或B類火災場所單位滅火級別的最大保護面積(㎡/A或㎡/B)。

K-修正系數。

2)修正系數(k):

無室內消火栓系統和滅火系統,k為1.0。

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k為0.9。

配備滅火系統,k為0.7。

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和滅火系統,k取0.5。

可燃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對於可燃氣體儲罐區,k取0.3。

3)歌舞娛樂場所、網吧、商場、寺廟和地下場所的計算單元的最低要求消防等級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1.3K*S/U

4)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定點所需的最低滅火水平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e=Q/N

其中Qe-計算裝置中每個滅火器設定點所需的最低滅火水平(A或B)。

N-計算單位中滅火器的數量(個)。

動詞 (verb的縮寫)檢查和維護

1.檢查周期

1)滅火器的配置和外觀應按規範要求每月檢查壹次。

2)候車室(飛機、船)、歌舞娛樂、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堆場、罐區、石化廠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的滅火器,應按規範要求每兩個月檢查壹次。

3)滅火器配置點、數量、外觀、維護標誌、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由消防重點單位每天至少檢查壹次,其他單位每周至少檢查1次。

2.維修要求

1)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內配置滅火器總數的1/4。超過限值時,應選擇同類型、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進行更換,更換後的滅火器滅火等級不應低於原滅火器。

2)有機械損傷、明顯腐蝕、滅火劑泄漏、已開封使用或滿足其他維護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維護。

3)維護期

水基滅火器(便攜式水基滅火器、推車式水基滅火器);出廠後3年,首次保養後每1年。

幹粉滅火器(便攜式壓力儲存型、便攜式氣瓶型、手推車壓力儲存型、手推車氣瓶型)在工廠的有效期為5年,首次維護後每2年進行壹次。

二氧化碳滅火器(便攜式二氧化碳滅火器、輪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有效期為5年,首次維護後每2年進行壹次。

3.報廢要求

1)以下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酸堿滅火器。

化學泡沫滅火器。

倒置滅火器。

氯溴甲烷和四氯化碳滅火器。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2)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滅火器應報廢:

筒體腐蝕嚴重,腐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氣缸變形明顯,機械損傷嚴重。

裝置頭部有裂紋,沒有泄壓機構。

氣缸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便攜式,無間歇噴灑機構。

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生產日期,包括銘牌脫落,或者雖然有銘牌,但是生產廠家名稱不清楚,或者鋼印無法識別生產日期。

氣缸有修理痕跡,如焊接、銅焊或修補。

燒焦了。

3)報廢期限

水基滅火器(便攜式水基滅火器、推車式水基滅火器)6年報廢。

幹粉滅火器(便攜式壓力儲存型、便攜式氣瓶型、推車壓力儲存型、推車氣瓶型),報廢年限10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便攜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輪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年限為12年。

4)滅火器報廢後,應按等效替代原則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