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壹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
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壹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壹項專項調查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法院***有近30萬名工作人員,其中法官約18萬名。
近5年來,除去達到法定年齡正常退休、因工作需要正常調動以及被法院辭退、開除的人員之外,全國各地方法院人員流失數近2萬名,其中流失的法官(包括助審員)約占現有法官人數的7%,占全部離開法院人數的73%以上。
最近幾年隨著法官待遇的大幅提高,法院法官的流失大幅減少。
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轄區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汙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中的所屬壹、二審案件。 民事審判第壹庭:審理部分壹審民事案件及我院所轄的西城區、石景山區、昌平區、房山區基層法院移送上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部分壹審民事案件及我院所轄的海澱區、宣武區、大興區、門頭溝區、延慶縣基層法院移送上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三庭:審理部分壹審經濟糾紛案件及我院所轄的西城區、石景山區、昌平區、房山區基層法院移送上訴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 民事審判第四庭:審理部分壹審經濟糾紛案件及我院所轄的海澱區、宣武區、大興區、門頭溝區、延慶縣基層法院移送上訴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 民事審判第五庭:審理第壹、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和相關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行政庭:審理我院受理的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審判監督庭:審理各類再審案件。包括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本院院長決定提起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符合條件由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本院決定提審的再審案件;負責對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 立案庭:負責接收審查應由本院管轄受理的各類壹、二審案件及其他案件;負責辦理審判監督案件復查工作;負責本院訴訟保全的執行工作;負責本院刑事壹審案件起訴書的送達工作;負責案件流程管理及審限監控工作以及負責司法專郵接轉及結算工作等。 執行庭:負責執行本院作為第壹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判決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等。 清河法庭:是我院唯壹的派出法庭,位於天津市寧河縣內的北京市清河農場內。負責審理天津茶澱清河農場地區刑事、經濟、民事壹審案件及轄區內各監獄、勞改場所移送的減刑、假釋案件。 團河法庭:負責審理北京市大興區基層法院移送上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申訴審查庭:負責審查本院管轄的下級法院壹審生效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依法提起再審。審查本院生效民商事案件,發現錯案,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提起再審。審查本院生效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申請。牽頭協調督辦本院涉訴信訪事宜,對涉訴信訪渠道的特殊案件審查答復。 執行工作辦公室:審查本院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執行異議、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管轄權異議、案外人異議,不服轄區基層法院前四類案件的裁決及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出的復議,依民訴法第203條提出的督促執行申請或變更法院執行申請等案件。 政治部: 幹部處負責本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任免、調配、晉升、工資福利、辭職辭退、離退休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院目標管理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庭(院)長、審判長、職能部門辦案指標的考核及中層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負責本院中層領導班子建設及後備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理法官等級評定、升降及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司法警察警銜的評授、升降管理工作;負責聘任制書記員的管理;負責人事統計工作。 組織宣傳處負責我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宣傳文化活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本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本院機關黨、團建設,做好對黨、團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學習工作,審批所屬黨支部、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轉接黨、團組織關系以及統戰、***青團、婦女等工作;負責院機關工會的日常工作。 綜合處負責政治部信息、簡報、相關文字材料的起草及政治部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落實市委、最高法院及市高級法院有關本院幹部教育培訓任務的要求,研究、制定本院各類人員的長、短期崗位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輸送外派出國留學人員;組織學歷教育及晉升考試的有關工作。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督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機要保密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辦理公民申請旁聽案件事宜;負責本院各類檔案的立卷、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本院的計劃財務工作等。 研究室:負責綜合性審判工作的調研;負責綜合性審判工作的相關規定、意見的組織、協調、起草工作;負責《法官論壇》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本院司法數據和紀檢監察綜合性數據的統計、數據報表制作、司法統計分析及對業務庭的指導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等。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負責本院的黨風黨紀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審判作風、審判紀律的檢查及責任追究工作;負責“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的接待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的來信來訪和回復工作;負責違法審判的責任追究工作等。 案件檢查室:負責對本院已生效裁判文書的質量進行檢查;負責對部分案件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定;負責審判長(代理審判長)、執行長輪值檢查案件工作;負責對各業務庭案件質量進行考評等。 國家賠償辦公室: 負責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以及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辦理本院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本院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等。 法警支隊:負責本院的安全保衛和法庭、出入辦公區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刑事被告人的提押和管理工作;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對參與訴訟、旁聽等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負責協助業務庭進行強制執行等。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全院水、電、暖、冷正常供應和設備的日常維護;負責法庭正常開庭及所屬設備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全院通信服務及設備的維護、管理;負責本院文件、法律文書、期刊雜誌等進行印刷、排版;負責院區基建、修繕及辦公家具使用管理;負責全院幹警就餐、接待和人員住宿及會議服務;負責本院設備采購及辦公用品的發放等☆☆☆☆☆☆☆☆
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