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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商標異議制度

(非強制性程序)

(a)發送更正通知

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後,如發現異議申請存在需要補正的問題,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本人提交的申請,商標局將直接向異議人發出補正通知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向商標代理機構發送《補正通知書》。

(二)限期改正

異議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書》後,應當按照通知書要求的內容進行補正,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補正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書》退回商標註冊大廳或者以掛號信方式寄送商標局。除要求提供異議副本外,其他補充材料仍須提交壹式兩份。

(3)註意事項

更正後的文件必須加蓋與異議人姓名相同的印章。

更正的內容必須按照更正的要求填寫清楚、準確。

補正期限為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應當以商標局出具的信封作為收到日期的證明,連同商標局的補正通知書壹並寄送商標局。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必須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