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檔案收集,是指為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有利於檔案的開發和利用,將檔案資料以征集、收購和接受捐贈等方式收入地方國家檔案館的行為。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接收和收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地方國家檔案館,負責接收和收集各分管範圍內的檔案,對所收集的檔案價值進行評估、鑒定。
其他各類檔案館的檔案接收、收集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檔案接收和收集以及檔案價值評估和鑒定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地方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接收範圍:
(壹)中國***產黨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和部分有保存價值的短期檔案;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三)本級人民政府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和部分有保存價值的短期檔案;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
(五)中國***產黨本級委員會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六)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及部門管理機構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七)本級群眾團體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八)民主黨派本級委員會形成的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管理的永久保存的檔案;
(九)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形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永久保存的檔案;
(十)雙重領導部門形成的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十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幹部檔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第七條 設區市、縣級地方國家檔案館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接收檔案外,還應當接收本辦法第六條(五)至(九)項規定單位形成的需要長期保存的檔案。
縣級地方國家檔案館在接收檔案時,應當同時接收鄉(鎮)中國***產黨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人民政府形成的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第八條 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檔案進行整理,經地方國家檔案館檢驗合格後,方可移交。
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和照片等特殊載體的檔案,應當與文書檔案統壹整理、編目。第九條 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壹)按照省統壹規定的信息網絡傳輸標準和數據格式制作的文件級數據資料;
(二)編印的報刊、年鑒、方誌、回憶錄、文件匯編、大事記、成果匯編等資料。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檔案接收範圍的單位,應當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時限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第十壹條 單位撤銷或者合並的,原單位應當及時對檔案進行整理,保證檔案的齊全和完整,並在六個月內向原接收檔案的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時,其檔案應當及時進行整理。屬於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應當移交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寄存到地方國家檔案館。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收集範圍:
(壹)中國***產黨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我省活動時的講話、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
(二)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動的檔案資料;
(三)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自然災害的檔案資料;
(四)反映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發展狀況、名勝古跡、風土人情、環境地理、人口普查、資源調查等專項成果性、綜合性檔案資料;
(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科研成果、馳名商標以及國內外有影響且有較高價值的文化藝術作品的檔案資料;
(六)1949年以前中國***產黨的各級組織、革命政權、地方武裝和革命團體的檔案資料;
(七)歷代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軍政要人、社會著名人物的檔案資料。
縣級以上中國***產黨委員會、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責成地方國家檔案館收集的其他檔案資料。
屬於集體和個人以及非國家所有的商業秘密、科技成果等檔案資料,可以由地方國家檔案館與當事人協商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