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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對紅酒的進出口需要哪些手續

1、 企業營業執照;

2、 葡萄酒質量檢驗檢疫報告; 企業需將所對應的進口葡萄酒樣酒由國家商檢總局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3、 生產廠商《生產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4、 生產廠商《衛生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5、 生產廠商《葡萄酒生產工藝流程》原印件及譯文(只需要簡單的葡萄酒生產工藝流程說明示意,並加蓋企業印章或負責人簽署。);

6、 中文商標設計樣張。

保留原正面標簽顯示的外文並在中文標簽上必須有對應譯文,且中文品名字體要大於外文品名字體。樣張必須是原樣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以上資料齊備後,通過當地商檢局上報國家商檢局審核批準,發放“中文註冊商標批準書”,壹款酒對應壹個商標。如果壹款酒再申請壹個商標,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不得相同。而如果申報的中文名稱已有重復的,需要另外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