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案由為壹類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類型為“類”進行構建。案由的結構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範圍。行政管理的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劃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爭議,相互區分。
壹般情況下,行政管理範圍是案由的第壹要素,不需要分類後再分解,如海關、計生、稅務等。,而“海關”、“計劃生育”、“稅收”直接作為案由的第壹要素;對於個別行政範圍相對寬泛的領域,如治安管理,可以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而具體的行政範圍可以細化分解,以“治安”、“消防”為第壹構成條款。是否應當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簡潔明了的表述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或性質作為案由的第二要素。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並不作為構成要件出現,而是以“行政處罰”代替。
基於以上兩個要素,行政案件案由的結構是:管理範圍、具體行政行為類型。以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治安”是指治安管理範圍內的具體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不壹定要用“拘留”的形式表述。以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的範圍相對較窄,無需分解,“海關”可直接作為第壹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不僅要理性謹慎地對待處罰內容,更要註重程序。如果案件名稱不符合規範要求,可能會直接影響實體處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