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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新華區國家稅務局食用農產品免稅政策

壹.增值稅

壹、生產流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壹步細化。所謂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這裏的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種植、收割、飼養、捕魚等。自產自銷是自產自銷的行為,而通過收購、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不免稅。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免稅農產品必須是初級農產品,即僅通過簡單的烘幹、腌制、切片等粗加工方法制成的農產品。

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這些規定中提到的農產品必須是“本合作社成員生產的”,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二、流通環節:

1.財稅號第壹條第四款。2001113規定,批發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2.財稅2011137號文件規定,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2012 1。具體規定:

1.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2.蔬菜是指可以作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和少數可以作為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

(三)經挑選、清洗、切片、烘幹、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稱的蔬菜範圍。

④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提及的蔬菜範圍。蔬菜罐頭是指以蔬菜為原料,經過加工、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制成的食品。

3.財稅201275號文件規定,自2012 10起,部分鮮肉蛋制品免征流通環節增值稅。具體規定:

①從事農產品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新鮮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免征增值稅的鮮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三)免征增值稅的鮮蛋制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與其外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④以上產品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肉、蛋制品。

以上兩個文件都強調單獨核算。納稅人銷售蔬菜、鮮肉、鮮蛋等增值稅應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蔬菜、鮮肉、鮮蛋等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購買環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還應當將按照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財稅201275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第(三)項所指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受稅務機關委托按照3%簡易辦法繳納農產品增值稅的普通發票。批發和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林業、牧業、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遠洋漁業對從事蔬菜、馬鈴薯、油料、豆類、食糖、水果、堅果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林木培育種植,畜禽飼養,林產品采集,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的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的通知(試行)》(財稅[2008]1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01號)進壹步拓寬了農林牧漁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範圍,有效保障了鮮活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惠及廣大城鄉居民。

“公司+農戶”還可以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2010)明確,以“公司+農戶”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第二,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對農民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市場內的經營者及其經營的農產品,如果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則執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政策。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農民增收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4]13號)。

實施期限: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10月20日。

第三,其他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其他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8號)規定,2013 1年10月至2015 12年2月,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按照其他產品比重和農產品交易場所面積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文件落實了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政策,為菜籃子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載體。

滿意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