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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無效,申請註冊是否存在;隔離期;?

之前,商標局網站發布了《惡意搶註商標被無效後權利人申請註冊是否還需“隔離期”——關於商標法第50條的適用問題》的文章。文章指出,1年“隔離期”適用的除外情形有:(壹)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註冊商標不適用第50條的規定;(二)因囤積或惡意搶註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商標不適用第50條。

商標法第50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即為被撤銷或註銷的商標設置了1年“隔離期”,就好比疫情期間設置隔離期是為防止病毒傳播疫情蔓延,註冊商標註銷或撤銷後設置隔離期是為了避免二者在市場上並存喲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所導致的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性。

1年“隔離期”適用的除外情形:

(壹)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註冊商標不適用第50條的規定

基於上述立法宗旨,對於註冊商標被註銷或非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未滿1年的,適用商標法第50條對相同近似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註冊。

(二)因囤積或惡意搶註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商標不適用第50條

對於註冊商標尤其是因囤積或惡意搶註商標被宣告無效未滿1年的,適用商標法第50條不予核準在先權利人相同近似商標註冊申請有悖立法宗旨。

實踐中,在先權利人在對囤積或惡意搶註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同時為維持自身合法權益,就其自身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若按現有審查標準,將導致壹系列不良後果:

其壹,惡意註冊商標本就不該核準註冊,被宣告無效後其效力也是自始無效,其在先使用行為亦為違法使用,難以產生對抗他人商標的壹定影響的效力。

其二,在先權利人因無法判斷其商標註冊申請可能獲授權的時間,將導致其為維護合法權利而不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徒增在先權利人負擔。

其三,若按現有審查標準,極可能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在先申請被駁回,而其他主體在後申請核準註冊,從而引發後續壹系列商標權屬爭議。

其四,若執行現有審查標準,將導致大量評審案件在後續行政訴訟中面臨敗訴後果。

其五,司法審查中通常亦不考慮1年隔離期,對援引無效商標被駁回或不予註冊商標判決我局重裁。若執行現有審查標準,將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有損依法行政的形象。

綜上所述:建議壹是後續修法時修改商標法第50條相關規定。建立經生效裁決認定確屬惡意搶註的商標可裁定直接移轉至真正權利人名下的相關制度。二是盡快修訂關於商標法第50條適用的審查審理標準。三是目前對涉及商標法第50條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在註冊審查、異議和評審審理中應按照申請在先原則予以審查審理,不再援引權利消亡商標予以駁回或不予註冊,並在後續註冊公告環節中待引證商標註銷、撤銷或無效滿1年後再予以註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