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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還要進行版權登記嗎?

在註冊商標申請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壹個情況是申請人在向國家申請商標專用權的時候總會有資深商標顧問建議同時做版權登記。那麽此中版權與商標權倆者之間到底是什麽樣的關系?要搞清楚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必須要明白以下問題:

1、商標權與版權的概念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標的權利。而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簡而言之就是用在產品或者服務上的標記,即牌子。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

2、二者的保護對象

商標保護的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起來的標誌,商標權的保護是基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著作權保護的則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制作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的保護基於作品的制作性(或稱原創性)。

3、二者的保護方式

著作權壹般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某些特別程序,根據《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是以作品的完成為著作權產生的標誌而不是發表時。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4、版權登記的意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動產生,作品實行自願登記。

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並不受影響。但在著作權人的維權實踐中,因未辦理著作權登記而不能有效證明權利存在,從而最終導致敗訴的情況卻會出現,這是什麽原因呢?

為什麽要進行著作權登記意義在此時便顯得重要起來,登記的必要性主要概括為以下幾點:

1.除非有其他足以著作權登記證書內容的相反證據,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壹方將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

2.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是著作權人啟動反盜版維權行動的前提條件;

3.辦理著作權登記,是我國擔保法規定使用作品著作權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必經程序;

4.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申請對作品著作權價值進行評估時,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的必備證明文件;

5.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競爭力展現的標誌。

5、商標權與版權的沖突原因

版權與商標權在法律性質上並不相同,但兩者的界限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有時候,設計商標的過程也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過程,在達到壹定創作高度的情況下,商標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設計者為同壹主體或者取得了商標設計者的授權,則不會產生權利沖突的問題;但如果二者不是同壹主體,比如商標註冊圖樣並非自己著作或者即便是自己著作卻不能證明屬自己權利情況下沖突就出現了,商標的註冊申請就會受到影響。

6、商標權與版權的沖突表現

商標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通常是申請的商標的著作權歸屬不明,在申請人將此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時出現了著作權人主張該商標著作權屬於自己,而商標申請人並未經授權或能舉證出該商標著作權屬於自己的權利證明,從而產生基於商標作品的著作權之爭。

因此,當有人提出商標申請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利時,申請人就需提供該商標的著作權利的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而權利主張者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商標申請就會產生麻煩;而到目前為止,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著作權登記證明,所以商標申請的同時做著作權登記的意義便在於此,即保證基於商標的著作權屬於自己,商標申請便不會出現著作權利歸屬之爭的問題。

7、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解決

如果商標產生基於商標作品的著作權之爭,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著作權利人對註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也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商標權人停止使用其註冊商標。

由於商標資源相對有限、自主創新意識不強加之經濟利益驅動、立法疏漏等原因,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頻繁發生。因此,在出現著作權與商標權或者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時候,著作權的確權顯得尤為重要;雖然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但由於這種自動保護在確權時不能起到著作權的權利的有效證明作用,也即著作權自動保護存在弊端。所以為了避免著作權利的不明,在商標註冊的同時先做版權的登記,正是保證商標權不出現問題的更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