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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戴腳鐐是很嚴重嗎

法律分析:壹般的犯人多數都會戴手銬。只有重刑犯和死刑犯會被戴上腳鐐,有時壹般的犯人指認犯罪現場時也會戴。當然是犯罪的嚴重性不同了。犯人只要被抓進看守所,在提審或指認犯罪現場時都要帶手銬。在抓捕、審訊、審判、辨認等環節會戴上。當然也並不是壹直戴著。在送達監室裏面以後,壹般會取下手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準。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