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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被淹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1、前期防汛預備工作沒有做到位,部分地鐵線路已進水,卻還在正常運營;2、發現地鐵進水後,在長達壹個多小時的時間裏,沒有及時疏散乘客逃生;3、後期發生事故沒有及時上報,且沒有及時做好後續搜救工作等。

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制式、系統規模、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對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行車組織、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壹般公***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提高建設規劃質量,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鼓勵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確保建設規模同地方財力相匹配。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進壹步明確了規劃調整和新壹輪建設規劃報批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