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方的回應:因為學校為了培養人才花費大量錢財投入,現在辛辛苦苦培養的人才要跑了,校方豈能甘心?所以向當事人索賠。
事件引讀:2008年,賈某青碩士畢業後被忻州師院錄用;2015年-2018年,賈某青到西北師範大學脫產攻讀博士並取得博士學位,忻州師院在這期間為其提供了工資和生活補貼等,雙方2018年簽訂《協議書》約定賈某青須為忻州師院工作服務滿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調動要求。2019年9月25日,賈某青向忻州師院提出辭職。我們可以看到,因為學校對當事人讀博提供了援助,且這些援助不是無償的,需要當事人在該學院工作5年才可以離職,這是個合理的約定,至少當事人肯定同意了這個合約才能進行。但是當事人在合約經過了壹年左右的時間就提出離職,這給該學院帶來了損失,所以學院才會對當事人提出賠償。
事件本質:本質上學校花錢供學校老師讀博,肯定是會有條件的,畢竟學校不是做慈善的地方,所以學校這樣的做法也是在培養人才,約定校內花錢培養的人才為學院也是屬於合理的要求,雙方肯定也是達成***識,合約才能成立。
但是當事人不知因為什麽違約了,所以學院提出賠償在常理上也是屬於合理的。
事件反思:網上對於此事的看法也是存在爭議,大部分還是支持學院的,畢竟學院花錢培養了當事人,當事人單方面毀壞合約,在情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個人認為既然學院培養了妳,還是需要有契約精神的,承諾的合約肯定是要履行的,單方面違約是不可取的。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