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 長 寬 備註
B6 號 176 125 與現行 3 號信封壹致
DL 號 220 110 與現行 5 號信封壹致
ZL 號 230 120 與現行 6 號信封壹致
C5 號 229 162 與現行 7 號信封壹致
C4 號 324 229 與現行 9 號信封壹致
新信封標準內容:
1、信封壹律采用橫式,信封的封舌應在信封正面的右邊或上邊,國際信封的封舌應在信封正面的上邊。
2、B6、DL、ZL號國內信封應選用不低於80g/m2的B等信封用紙I、Ⅱ型;C5、C4號國內信封應選用不低於100g/m2的B等信封用紙I、Ⅱ型;國際信封應選用不低於100g/m2的A等信封用紙I、Ⅱ型。
3、信封正面左上角的郵政編碼框格顏色為金紅色,色標為PANTONE1795C。
4、信封正面左上角距左邊90mm,距上邊26mm的範圍為機器閱讀掃描區,除紅框外,不得印任何圖案和文字。
5、信封正面離右邊55mm~160mm,離底邊20mm以下的區域為條碼打印區,應保持空白。
6、信封的任何地方不得印廣告。
7、信封上可印美術圖案,並位置在正面離上邊26mm以下的左邊區域,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正面面積的18%。超出美術圖案區的區域應保持信封用紙原色。
在GB/T1416-2003信封的實施過程中,為了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減少由於標準的修改給郵政用戶和信封生產企業帶來的損失,國家郵政局制訂了新老標準的銜接時限,即: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生產企業必須按GB/T1416-2003組織信封的生產,各郵政營業窗口及各信封銷售場所要有信封出售,自2004年12月1日以後,各郵政營業窗口及其他信封銷售場所停止銷售按原標準生產的信封;對於用戶手中留存的按原標準生產的信封,使用期限至2005年5月底。
為了保證信封標準的貫徹實施,保證信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制;第三十二條規定,用戶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根據以上規定,國家郵政局對信封的生產實施監制管理,生產信封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並接受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
新的信封標準(GB/T1416-2003)的實施,將有助於進壹步提高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通信信息的安全和傳遞時限,更好地滿足社會的用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