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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左旗蘇和為啥不判死刑

法律分析: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蘇和涉黑組織”作出終審宣判,主犯蘇和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2萬元。其余9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死刑適用的基礎條件。在我國,死刑又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在司法實踐中,酌定量刑情節能夠直接影響死刑的執行方式是立即執行還是緩期執行。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人犯罪前的壹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以及是屬於初犯、偶犯還是慣犯等。根據相關法條規定,被告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照刑法則規定符合適用死刑條件,具有下列從嚴處罰情節,且無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