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比較
“79刑法”是新中國建立後第三十個年頭的產物。三十年對於壹個人來說已是而立之年,即各方面漸趨成熟的年齡,而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則是重新起步的階段〔2〕。1978 年底召開的中國***產黨第十壹屆三中全會,標誌著新中國歷史上的偉大轉折。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為了保證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3 〕三中全會開始了對法律虛無主義、無法無天混亂局面的徹底撥亂反正,使我國走上了健全法制的軌道。“79刑法”正是誕生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它與《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結束了過去多年我國壹直無法可依的狀態,它們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重新起步的標誌。
“79刑法”以其篇幅簡短、基本體系、結構比較科學、法定刑輕緩、基本符合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為特點。然而,其粗疏、滯後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
鑒於“79刑法”存在的缺陷,自1981 年始全國立法機關陸續對“79刑法”作出壹系列修改補充決定或規定,***制定了22 個有關修改刑法的決定和補充規定。此外,在附屬刑法中的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也達130條。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17年中國社會在政治、經濟、 社會生活等各方面都發生了許多深刻變化的結果。社會生活的變化,影響到犯罪現象的變化。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湧現,直接促使“97刑法”立法背景的形成。具體說來,壹是“79刑法”制訂時對有些犯罪行為研究得不夠,規定得不具體,不便執行,如瀆職罪,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等“口袋”罪的籠統規定;二是“79刑法”中規定的有些犯罪已不復存在,如偽造、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罪,隨計劃經濟體制的改變而失去存在基礎;三是“79刑法”已規定的某些犯罪在立法當時並不突出和嚴重,而後來變得突出了,嚴重了,如走私犯罪、拐賣人口犯罪、毒品犯罪、淫穢物品犯罪、賣淫嫖娼犯罪等,需要就罪狀的詳盡設置和處刑相應的提高作出改變〔4〕;四是“79 刑法”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的新的嚴重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大量出現,特別是因國家經濟體制的根本變革,由產品經濟體制轉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產生的許多經濟犯罪,如金融犯罪,證券犯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等;還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黑社會犯罪,有組織進行恐怖活動的犯罪,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的犯罪,計算機犯罪等等;五是“79刑法”制訂時中國尚未從封閉狀態轉向開放形象,壹些國際公約當時並未加入,涉及到公約中規定的有些犯罪和刑事管轄權,“79刑法”中無相應規定。但自八十年代初以來,我國先後加入了壹些國際公約,如《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公約》、《關於罅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等,為了更有利於履行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修訂後的刑法需作出明確規定〔5〕; 六是“79刑法”之後的壹系列修改刑法的決定和補充規定為“97刑法”的出臺奠定了基礎;七是刑法學術界自八十年代中期到今歷時十余年的關於刑法修改與完善的廣泛詳盡深入地研究,取得碩果累累的成就,為“97刑法”的頒布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概而言之,“79刑法”誕生於中國社會剛剛結束無法無天的混亂局面,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重新起步的時刻;而“97刑法”則誕生在中國社會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許多深刻甚至是帶根本性變化的形勢下,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重大發展、向著漸趨完備方向努力的階段。
整體結構與主要內容的比較
壹、整體結構的變化
“79刑法”分總則和分則兩編,總則含5章,其中第2、3、4章各分成若幹節,總則部分***有89個法律條文;分則含8章,不分節,***有103個法律條文。整部刑法***192個法律條文, 這在世界刑事立法例中當算篇幅簡短。“79刑法”的立法技術原則是“宜粗不宜細”或曰“寧疏勿密”,經過17年實施刑法的實踐,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97刑法”保留劃分總則與分則兩編的整體框架,同時加進了“附則”部分。總則部分劃分章、節的結構同“79刑法”比變化不大,但法律條文由原來的89條增至101條,增加12條。 分則部分變化比較大:壹是由原來的8章擴大為10章,其中第7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屬新增設的壹個罪章,第10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系單行刑法移植進來,這兩章的增加表明了制定壹部統壹的、比較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