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有序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區域範圍)
國際旅遊度假區的範圍:北至S1公路,東至華東路,南至周鄧公路,西至S2公路紅線以西約1000米。
國際旅遊度假區範圍的調整,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報批。第三條 (功能定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發展戰略的要求,國際旅遊度假區應當以上海迪士尼項目為核心,整合周邊旅遊資源聯動發展,建成能級高、輻射強的國際化旅遊度假區域和主題遊樂、旅遊會展、文化創意、商業零售、體育休閑等產業的集聚區域。第四條 (管理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編制國際旅遊度假區規劃,組織擬訂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政策,並協調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浦東新區政府推進落實;
(二)推進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的土地前期開發,統籌協調區域內重大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指導區域功能開發,統籌安排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發展資金,促進投資環境和公***服務的完善,吸引投資,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組織起草區域內的消防、特種設備、建設工程、市容景觀、旅遊服務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推進國際旅遊度假區服務標準化和公***信息導向系統標準化建設;
(六)制定和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保護方面的實施性規定,協調國際旅遊度假區周邊區域開發保護工作;
(七)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為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單位和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浦東新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際旅遊度假區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持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按照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指導目錄,促進符合國際旅遊度假區功能定位的現代服務業發展。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開發建設)
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經批準的規劃,承擔國際旅遊度假區的相關開發建設工作。第七條 (發展規劃與產業指導目錄)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土地、旅遊、文廣影視、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組織編制國際旅遊度假區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信息化、旅遊、文廣影視、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發展戰略以及國際旅遊度假區發展規劃,制定並公布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指導目錄。第八條 (規劃編制)
國際旅遊度假區規劃由市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浦東新區政府組織編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相關評價文件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專項規劃,由市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管委會、浦東新區政府組織編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九條 (開發保護)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制定並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保護方面的實施性規定。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市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第十條 (委托實施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在國際旅遊度假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壹)投資管理部門委托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二)商務管理部門委托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以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的供地預審,但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各類設施等事項的審批;
(六)環保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試生產、竣工驗收審批,建築工地夜間施工審批;
(七)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計方案審批及竣工驗收、臨時使用綠地許可(含公***綠地),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審批,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審批;
(八)水務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供排水的審批;
(九)民防管理部門委托的結建民防工程審批、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十)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
前款行政審批事項委托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托書中予以明確。
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