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不滿十四周歲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時期,重慶摔嬰案中那個女孩是十二歲,因此不負刑事責任。別說她把嬰兒扔下來,就是直接拿刀捅死也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據此,那個小女孩也不負行政責任。
但是,民事責任肯定是要負的。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因此,女孩的家長應該就嬰兒的損傷進行相應賠償。
題外話,雖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使得網上群情激奮,法盲們也開始造謠傳謠,但是公安這次是依法辦事,正是中國法治進步的表現。如果重慶公安公然違背刑法,破例立案,雖然平息了民憤,但是卻退回到了人治的時代。法治代替人治是歷史的潮流,倒行逆施只會撞得頭破血流。文革已經證明了人治的弊端。如果今天可以破例,明天可以破例,誰能保證民意每次都是正確的呢》誰又能保證公安不會把無辜的老百姓破例抓起來呢?所以,作為新時期的中國公民,要保持理性的頭腦,學法,懂法,用法,以此推動中國法治化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