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壹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由於全球經濟低迷不振,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問題日趨嚴重,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國家正在不斷增加。全球著名的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發表報告指出,全球***有6個國家在今年頭三個季度裏不能按時償還到期的債務,處於“破產”狀態,從而使全球無力償還債務的國家總數達到了28個。新增加的6個國家是阿根廷、加蓬、印尼、馬達加斯加、摩爾多瓦和瑙魯,總***欠債達1330億美元,幾乎要比去年同期的740億美元翻了壹番。此次主權債務不履行率的報告是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年會之前公布的。2002年9月28日,這兩個機構在華盛頓召開會議,重要議題之壹就是改革債務償還的機制。
破產,如同壹場惡夢,與企業如影隨行,那些資不抵債者最終會在《破產法》的框架內或者拍賣變現或者資產重組以獲新生,而舊有商號如壹塊隨風飄搖的破布很快在人們的記憶中消失的無影無蹤。但是,也有壹些企業卻能在瀕臨絕境時,命運大逆轉,以收歸國有的代價得以繼續存繼於世,正在持續發酵中的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有不少金融機構出於維護市場信心及穩定局勢需要被收歸國有。國家成了這場幾十年來不遇的金融災難面前唯壹的最後的靠山。銀行破產可以選擇收歸國有,“國家破產”了,又該收歸誰有?
國家債務危機之所以復雜就是因為它沒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程序,國家與公司的不同之處在於國家無法尋求破產法庭的保護,這樣,國內破產法中諸如公正的法官、起訴保護以及在債權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強制進行非破產重組等條款在國家借款人破產的情況下都不存在了。制度改革者面臨的兩難困境就是既要把這個國際金融體系中的漏洞補上,又不能把新興市場上的投資者全都嚇跑。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有了新的案例:冰島面臨“國家破產”的危險!壹個人口只有32萬的“迷妳”型國家,金融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遠遠超過其他產業,該國金融業在這次全球信貸危機中損失慘重,如今其金融業外債已經超過1383億美元,而冰島國內生產總值僅為193.7億美元!壹個企業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產壹條路可走。那麽,理論上瀕臨“國家破產”的冰島會不會破產呢?
答案是肯定不會。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壹條是,國家有別於企業的最顯著特點是“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在結束了帝國殖民時代之後,這壹原則日益成為國際***識,成為大小貧富懸殊國家之間交往的原則。所以,對於那些貧困國家,盡管外債纏身,理論上足夠“破產”幾百次,但是並沒有被拍賣掉,這些窮國家也沒有隨之在國際政治版圖上消失,淪落為其他債券國家的“新殖民地”。反過來說,倘若國際間有“國家破產”的“市場空間”,那麽,美國僅舉華爾街上的壹個個富可敵國的金融大佬之力,就可以用經濟手段,兵不血刃地將壹個個破產小國收入囊中,如此壹來,世界就依然是“強權政治”的天下。顯然,讓“國家破產”成為可能,就意味著對弱肉強食的霸權政治放行,最終破壞基於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淵源而形成的民族國家之間的脆弱國際平衡。
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人們為了解決債務危機而同銀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談判。進入了90年代,新興國家的債券興起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加復雜化。把分屬於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擁有各種各樣債券的不同投資者組織起來可以說是壹場惡夢,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推動債權人的***同行動。根據博弈論的原理,債權人的聯合行動會使所有債權人以及債務國的總體福利水平達到最優,而單從個人角度考慮,債務的全額支付會達到個體的福利最大化,這樣債權人追求個體福利最大化的行動非但不能達到其個人的福利最大化,反而會使整體和個體的福利水平都下降,這就是所謂的“最後壹人綜合癥”。
受紐約法律管轄的債券體系總是培養這種單獨追求個體福利最大化的債權人,所以要改進國家違約解決機制就要想辦法把這些“自私”的債權人整合到集體行動之中,理想的解決方案甚至還要將不同的資產、不同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為國家發行新債提供壹個法律平臺。將債權人組織起來之後進行債務重組不失為壹個解決債務危機的好方法,俄羅斯、烏克蘭和厄瓜多爾最近都進行了類似的債務重組,當然這種方法還有待提高。
那麽有什麽辦法可以阻止那些“自私”的債權人破壞債務重組過程,又該通過什麽樣的方式將債權人組織起來***同行動呢?在這壹點上可謂眾說紛紜,但基本觀點可以分成兩大派,壹派是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代表的,他們主張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改革,以規定債權人聯合行動的機制;另壹派則是以美國財政部為代表的“合同自願派”,即通過在債券發行合同上增加“多數債權人可進行債務重組”的條款來為債務危機提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