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壹年的總收入,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30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
如果壹支球隊的年薪總額在工資帽以下,那麽很開心他們可以進行任何交易。而壹旦參與某壹筆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已經超過了工資帽,不好意思這兩支球隊在交易過程中就必須時刻遵循薪金對等原則。
實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而丹佛掘金隊薪金壓力巨大,快船僅用壹個受保護的 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壹對壹的,他們從中得到了壹個價 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
2.薪金對等原則
上文提到了薪金對等原則,就是如果參與交易的雙方薪金總額都超過了工資帽,其中壹支球隊轉入的球員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球員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
3.交易特例(Exception)
“交易特例”這個詞在聯盟頻繁被聽到,簡單說交易特例=信用點。
舉壹個很簡單的例子:壹支球隊先用壹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壹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壹年內他們又用壹個選秀權交換壹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
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壹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所以上文例子中提到的快船和掘金交易,掘金為了壓縮薪資,而獲得了可壹個1000萬美元交易特例。再如本賽季湖人隊納什賽季報銷,湖人隊就獲得了壹個“信用點”即“傷病交易特例”來當做交易籌碼。
4.莫寧規則(Mourning rule)
聯盟主席有權經濟處罰或禁賽處罰轉會後拒絕為接手球隊效力的球員。
實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莫寧壹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5.拉裏-伯德條款(Bird Exception)
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雇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那麽他能得到什麽呢?——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
能獲得這種條款的可都是“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6.新秀交易保護條例
選秀新人簽約後30天內不得轉會,其他球員簽約後3個月不得轉會。
7.先簽後換
剛剛提到了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不得被交易。不過,這裏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
實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準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範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範霍恩沒有打過壹場比賽,白白領到了壹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8.選秀權和現金(picks and crash)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只能作為壹種補償手段。
實例:2009-2010賽季中期休斯敦火箭將麥蒂送往尼克斯,將卡爾-蘭德裏和喬伊-多西送往薩克拉門托國 王,除了收獲凱文-馬丁、喬丹-希爾等球員之外,火箭隊還從尼克斯那裏得到了兩個首輪選秀權(其中壹個是首輪選秀互換權),而這兩個首輪選秀權都是有順位 保護的,2011年的保護為狀元,2012年是第五順位。換句話說如果2011年選秀大會上尼克斯隊得到狀元簽,那麽火箭隊就無權和尼克斯隊交換順位。
9.霸王條款(No-Traded Clause)
即“不可被交易條款”,這類條款適用兩種情況1.是在球員和球隊簽下合同的時候就有過特別說明。2.在NBA效力8年以上、在同壹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員。
實例:科比在2004年夏天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在此情況下湖人最終與科比簽訂了壹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時間正好給了科比加上“霸王條款”的機會,於是霸王合同就產生了。
10.十天短合同
壹個球員的合同有效期只有10天(或者3場比賽,兩者取大)。這些合同壹般是用來填補傷病隊員的空缺的。壹個賽季中壹個隊可以和壹名隊員簽訂最多2份10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