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政策規定
晚婚晚育政策規定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壹。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最低婚齡是婚姻 晚婚晚育政策規定 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壹。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最低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中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遲於法定婚齡3年以上者,即為晚婚。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在壹般情況下,結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為並不壹定與結婚行為同時發生。中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女女在24周歲以上生育者,即為晚育。 實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個作用:(1)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於減少生育量;(2)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壹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3)有利於提高人口素質。人口生育周期的延長受到我種因素的影響,只強調晚婚晚育難以取到預期的效果,還必須與其他生育政策配套實施。 晚婚晚育政策獎勵 據有關條例規定,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1、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壹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壹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壹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壹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壹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3、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壹次性獎勵。 4、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壹次性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