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光榮牌懸掛服務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光榮牌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樣式統壹制作的“光榮之家”標識牌。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統壹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制作,指導督促全國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壹制作,指導督促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地(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的具體懸掛和服務管理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承擔光榮牌懸掛和服務管理具體事務性工作。第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可以依照規定懸掛光榮牌。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含兩個)懸掛光榮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壹塊光榮牌。
第十二條 符合懸掛條件的新增對象,應當及時主動進行信息采集。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為其家庭懸掛光榮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