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壹年內,女職工有權每天享受兩次、每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可以合並為1小時的哺乳時間。此外,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則每多哺乳壹個嬰兒,每天的哺乳時間會增加1小時。女職工還可以申請哺乳假,如果確有困難,經用人單位批準,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且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其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哺乳期被辭退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如果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哺乳假的時間為壹年,旨在保障女職工在哺乳期的權益和嬰兒的健康成長。企業應遵守相關規定,為女職工提供充分的哺乳假時間和合適的哺乳條件。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