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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可以轉讓嗎

法律主觀:

不可轉讓的票據能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出質人有處分權的,可以質押票據作為債務的擔保。

法律客觀:

壹般債權只有壹次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貴在流通,票據本身體現著匯兌、支付、信用、結算、融資等多種經濟功能,這些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於票據的流通。票據法設計了壹整套比民法債權更方便、更快捷的權利產生制度和轉讓制度。壹、票據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要件。出票人只要依據票據法要求的形式要件簽發了票據,原則上票據權利便產生了。票據法理論因此將出票據行為稱之為“基本票據行為”。而民法債權的產生,則是基於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締約過失等等。從產生方式上看,民法債權比較復雜而且註重實質關系;票據權利比較簡單且註重的形式要件。二、票據權利的轉讓以交付票據為要件。根據壹般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包括背書和簡單交付。前者是指轉讓人應當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然後將票據交付受讓人;後者是指轉讓人無需在票據上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付受讓人。民法債權的轉讓通常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比較而言,票據權利的轉讓更方便。票據權利的轉讓效果主要包括:(1)權利人無需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2)新權利人不承受原權利人在票據權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國《票據法》第13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他們之間存在抗辯情形。(3)即使出票行為因出票人欠缺行為能力或者被他人偽造而無效,其他票據行為人依然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