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周總理、朱德、毛主席、袁隆平等。
下半旗是壹個國家行為,壹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來表達全國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期間全國各公開場合的國旗,駐國外的使、領館的國旗均應下半旗誌哀。
下半旗,也稱“降半旗”,是公眾表示哀悼的重要禮節。其過程是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下降到離桿頂約占全桿三分之壹處。
下半旗的範圍並不確定,就國家領導人逝世或大量人員因天災人禍罹難設全國哀悼日時,全國各地下半旗;對部分國家領導人、外國政治人物誌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難(1999年南聯盟大使館被炸犧牲的三名記者)烈士等,壹般在新華門、天安門廣場、外交部等國務院確定的範圍下半旗。
壹、起源
下半旗為當今世界上通行的壹種致哀方式。當某個國家的重要領導人物逝世後,以下半旗表示對死者的哀悼。這種做法最早見於1612年。壹天,英國船“哈茲·伊斯”號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時,船長不幸逝世。
船員們為了表示對已故船長的敬意,將桅桿旗幟下降到離旗桿的頂端有壹段距離的地方。當船只駛進泰晤士河時,人們見它的桅桿上下著半旗,不知何意。壹打聽,原來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長。
到17世紀下半葉,這種致哀方式流傳到大陸上,遂為各國所采用 。從中不難看出,下半旗這壹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
二、相關法律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1、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對中華人民***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4、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壹款3、4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