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範計劃生育證件管理,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婚育齡夫妻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凡本省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第三條 《服務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與《服務證》配套的《扣繳計劃生育服務證通知書》(以下簡稱《扣證通知書》)、《再生育壹個子女申請表》(以下簡稱《再生育申請表》)等有關文書,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省統壹規定的式樣印制。廣東省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落實節育措施記錄、檢查記錄等專用章仍沿用省統壹的式樣。
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印(刻)制《服務證》、專用印章和文書,違者以偽造證件、私刻公章論處。
第四條 《服務證》由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具體負責發放(以下簡稱發證機構)。
發證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證》發證登記、檢查制度。發放《服務證》要強化服務,指定專人負責《服務證》的管理和發放,確保已婚育齡婦女壹人壹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