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訂文化藝術方針政策,起草文化藝術法律法規草案。
(二)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擬訂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十)擬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壹)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二)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擬訂對外及對港澳臺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導駐外使(領)館及駐港澳文化機構的工作,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