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只有壹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壹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壹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孩子的;?
(三)壹方系喪偶者,另壹方未生育的;?
(四)壹方系離婚者且只有壹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壹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壹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孩子的;?
(七)壹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壹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壹方為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壹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壹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壹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壹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壹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壹個女孩的;?
(六)壹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壹個女孩的。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壹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壹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壹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