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據小編了解到,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了,於8月15日起開始施行,明確了海南在全省的範圍內是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
該辦法是對野生動物的界定進行了壹定的修改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修改之後的《辦法》對於本省進行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進行交易作了明確的規定的,增加了很多條內容,其中包括了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也包括了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進行獵捕、交易以及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存在。
並且修改後的《辦法》是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的,如果食用了野生動物的,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野生動物,並且對所食用者處野生動物價值的壹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如是以食用為目的進行獵捕、交易和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是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還處野生動物價值的壹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獵獲物的,是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若是情節嚴重的,依法是要吊銷相關許可證的。
《辦法》還指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是不能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內容的廣告的,也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以及圖案制作菜譜進行招徠和誘導顧客食用的,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能夠更好地完善野生動物養殖退出機制,《辦法》對飼養單位和個人因實施本辦法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了壹定的補償並作出了規定:經許可在本省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的單位以及個人,因為實施本辦法所造成損失的,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的規定進行給予壹定的補償的。
本次《辦法》修改的還有壹個亮點,就是違法信息是記入到誠信檔案的。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違法捕獵、交易、運輸和生產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是為違法食用野生動物提供場所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是可以將他們相關違法的信息記入到社會誠信檔案的,禁止他們從事野生動物相關行業生產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