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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標準

SLE分類標準——美國風濕病學會,1997年

1.頰部紅斑——兩顴部位的固定紅斑。

2.盤狀紅斑——片狀,周邊高起於皮膚,可有脫屑、色素脫失和萎縮。

3.光過敏——日光照射後出現皮疹,或原有皮疹加重。

4.口腔潰瘍——口腔或鼻咽部潰瘍,壹般為無痛性。

5.關節炎——關節疼痛或伴腫脹,但極少出現骨質破壞。

6.漿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腎臟病變——尿蛋白(+++)或大於0.5g/24h,或出現管型尿。

8.神經病變——癲癇發作或精神病樣表現,除外藥物或代謝紊亂。

9.血液學疾病——溶血性貧血,或白細胞減少,或血小板減少。

10.免疫學異常——抗Sm抗體,或抗dsDNA抗體,或抗磷脂抗體陽性(包括抗心磷脂抗體、狼瘡抗凝物、梅毒血清試驗假陽性中壹項陽性)。

11.抗核抗體陽性。

符合4項或4項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腫瘤和其他結締組織病後,可診斷S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