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網購彩票中1001萬元糾紛案壹審已結束對此的看法:盡管案涉彩票出票時間是下午1點左右,彩民購票時間發生在下午5點左右,但是案涉店主故意遮蓋彩票出票時間,主觀願意將案涉彩票賣給彩民。盡管彩民用微信方式購買彩票,且店主以微信方式將案涉彩票照片發給彩民。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屬於證據的表現形式之壹,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彩民與店主的交易完成,雙方買賣彩票的行為系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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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彩民以律師函或其他書面形式提醒體彩中心暫停兌現彩票後,體彩中心不聽勸告,仍執意兌現彩票,說明體彩中心工作上存在失誤,如因此兌現造成的損失,理應由體彩中心承擔,而不能因此免除體彩中心對案涉彩民的彩票繼續兌現的義務。
法院依法判決案涉彩票歸案涉彩民,那麽案涉彩民即依法享有案涉彩票產生的利益,案涉彩民有權要求體彩中心兌現,體彩中心再去追回發錯的大獎。店主與店主的親戚的行為則觸犯了《刑法》,涉嫌詐騙罪。對此,案涉彩民可向當地警方報案,由警方立案調查,店主與親戚最終構成詐騙罪與否,以警方的調查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