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單獨參加奧運會是合法的,否則那個國際組織會去挑戰壹個大國的底線,違背“壹個中國”原則,國家和地區都能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所以香港、臺灣參加奧運會是有法律依據的。
1946~1949中國經歷了三年內戰,被打敗的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逃到了臺灣。在國際政治舞臺上就出現了中國和中國臺北問題。
國際奧委會也同樣遇到了,中國奧委會和中國臺北奧委會,在國際奧委會合法席位歸屬問題的困擾。最終,在1979年名古屋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上,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中國臺北奧委會三者之間達成協議。
至此,持續了30年的中國奧委會和中國臺北奧委會在國際奧委會的合法席位問題最終得以解決。
臺灣參加奧運會歷史:
1959年5月28日在慕尼克召開的第55屆國際奧委會年會上,通知臺北的“中國奧委會”,不能以“中國”名稱繼續接受承認,必須用另壹名稱申請。
第壹次,臺灣方面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申請,被拒。
第二次,臺灣方面使用“中國臺灣地區奧委會”申請,國際奧委會初步同意但要求以 “臺灣(Formos) ”的名義參加比賽活動,該項建議並未獲得臺北的“中國奧委會”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