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功的概念是對軍隊內個人和單位進行獎勵等級中的壹級,獎勵等級分為五級,從高到低依次為:榮譽稱號、壹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2020年1月,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宣傳部等20部門印發《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其中指出,將服現役期間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名錄載入地方誌;對個人立功、獲得榮譽稱號或勛章的現役軍人,給其家庭送喜報。
含義
獲得部隊個人二等功的要求是比較高的。部隊授予壹名戰士二等功的依據是:在理論、訓練、作戰等過程中具有重大貢獻的人,具有突出的專業技能,在軍區以上的軍事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人,然後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能夠做到沈著冷靜、英勇果斷、不怕犧牲,並且能夠完成對突發事件的處置。
立功核定標準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沈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壹等功。
單位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
(2)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壹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