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夫意思為領養幼兒待其長成以為女婿,古代封建的惡習,現在已經禁止了。
童養夫,是相對於童養媳而言的,即男孩子還小的時候,就被抱來養在自己家裏,長大了就給自己女兒當丈夫。
至於男的大還是女的大,沒有明確的界定。
童養媳:就是有錢人家買過來給以後的小少爺作妻作妾的,從小養在家裏,等大了就和家裏的少爺成婚。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
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壹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
解放後,國家頒布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新收養法第二十條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三十壹條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舊收養法相比較,新收養法對買賣兒童的態度更為嚴厲,並明確規定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