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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的事故處理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並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同時,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擴展資料: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八個方面的教訓與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和建議,即:

1、堅持安全第壹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法違規變更經營資質;

3、進壹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4、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6、建立全國統壹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

7、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

8、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範其從業行為;

10、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中華網-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