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建築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本規範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建築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68—2005? 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擴展資料: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服務設施、道路和公***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汙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準。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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