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壹)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會規定的其它情況。
二、提取額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額度的確定原則:
(壹)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廉租房、危改回遷房、標準租私房、二手房,購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額度按以下原則計算:
1、主買房人應根據房價款、其所占的產權份額、配偶提取能力確定可提取限額,其中主買房人是指購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買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簽名的第壹個人。具體如下:
(1)主買房人確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額,總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主買房人未婚的,壹般情況下按照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額確定可提取限額;
(3)合同上記載多個購房人並且為非配偶關系的,提取人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按照其所占的產權份額確定其可提取限額。
2、配偶方或者購房合同上記載的其他購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按照其所占的產權份額確定其可提取限額。
3、職工購買危改回遷房,其購房總金額應扣除拆遷補償款。
(二)職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應提供職工所在鄉、鎮壹級或鄉、鎮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門開具的大修、翻建證明、產權證明,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額度由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確定,不包含購買裝修材料的發票金額。
(三)職工自建自住住房,應提供職工所在鄉、鎮壹級或鄉、鎮以上的規劃、房管部門開具的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額度由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確定,不包含購買裝修材料的發票金額。
(四)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先確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額度,再確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額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壹個人。可提取額度總額由系統根據錄入的月租金額和家庭年收入自動計算,計算公式為:可提取限額=月租金額*12-家庭年工資收入*5%,其中“家庭工資收入”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計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五)夫妻雙方有壹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以下簡稱鐵路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另壹方的提取額度應由對方提供的《提取記錄單》記錄的情況確定;夫妻雙方有壹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另壹方的提取額度應由對方提供的《提取記錄單》或者相關證明材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