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壹般隨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可以準予。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壹方有滿足特殊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如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4、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者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親或者隨母親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