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山東沒有放開三胎政策,允許夫妻生育三胎的情形是:(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者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無***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同生育壹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已***同生育壹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