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法。根據我國關於企業職工處罰的相關法律文件規定,對於企業職工消極曠工、無故鬧事、不安全生產導致事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等行為,企業可以對其進行處罰,包括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壹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壹)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第十七條 對於有第十壹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壹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