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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內幕交易,構成內幕交易必須的條件

法律主觀: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表現形式: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裏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法律客觀:

(壹)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刑法》第壹百八十條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註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三)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壹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