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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擊斃歹徒犯法嗎

如果擊斃歹徒屬於正當防衛就不犯法,如果屬於防衛過當,那就犯法。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警察在正常的執行職務中可以實施擊斃行“不法分子”的行為,但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警察構成故意殺人罪:

1。“不法分子”未攜帶任何足以致人身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器具的,警察予以擊斃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法分子”沒有攜帶任何足以傷害人身的攻擊性武器或者器具的時候,“不法分子”不具有侵害或者嚴重侵害威脅他人生命的可能。警察擊斃“不法分子”最為直接的目的就是保護被“不法分子”(後文統稱為行為人)控制的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行為人(即“不法分子”)沒有攜帶可以威脅他人生命的器具,也就不存在嚴重威脅他人生命的可能,對其不得適用當場擊斃。例如:警察對面的行為人人劫持人質,其並未攜帶任何武器,僅僅是用胳膊摟著人質,不存在人質的生命面臨著嚴重威脅的可能,警察對行為人使用警械足可以將其制服,這時候警察開槍將行為人擊斃屬於權力濫用,將行為人的生命權利置之壹旁,其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失衡即所保護的法益嚴重小於侵害的法益,這是刑法所不允許的,應當追究警察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通過破壞財物可以制服“不法分子”的,警察予以擊斃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人的生命法益高於壹切財產法益,生命無價。如果人質的生命面臨嚴重威脅的,通過犧牲財產便可以保護生命法益的,不能以傷害人身來保護;以傷害人身足以保護法益的,就不能通過殺人方式保護。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警察可以通過破壞公私財物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制服的,絕對禁止警察通過擊斃行為人的行為來達到制服或者控制目的。壹樣的目的,看行為,看法益,通過破壞較小法益的財產就能控制局面的,選擇使用擊斃方式控制局面的,警察的行為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3。通過使用警械束縛可以制服“不法分子”的,警察予以擊斃,構成故意殺人罪。

4。通過使用傷害身體可以制服“不法分子”的,警察予以擊斃,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於符合上述四種情形的,應當追究警察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絕對將公職身份或者執行公務行為作為肆意侵犯公民生命法益的保護傘。犧牲較小法益即可控制局面而選擇犧牲較大的生命法益控制局面的行為,其客觀行為明顯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時也表明作出該行為的警察缺乏尊重人,尊重生命的觀念,將公民的生命不當生命的行為不符合作為壹個人民警察的基本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

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擊斃

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警察遇到法定緊急情況,經警告無效的,才可以開槍。警察開槍,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在特殊緊急情況下,才可以開槍。如嚴重到危害公眾安全,則可以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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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