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內容,如下所示:
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充電寶”的額定功率計算: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壹、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 V x 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二、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760 mAh÷1000×3.7V=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