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受傷,可依法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其辦理有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負擔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