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控
其中,國資委對央企PPP業務進行規模控制最受市場關註。《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對PPP業務實行總量管控,從嚴設定PPP業務規模上限防止過度推高杠桿水平。
為此,《通知》給出了三條具體要求,包括:壹是納入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範圍的企業集團,累計對PPP項目的凈投資(直接或間接投入的股權和債權資金、由企業提供擔保或增信的其他資金之和,減去企業通過分紅、轉讓等收回的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壹年度集團合並凈資產的50%,不得因開展PPP業務推高資產負債率。
二是集團要做好內部風險隔離,明確相關子企業PPP業務規模上限;資產負債率高於85%或近2年連續虧損的子企業不得單獨投資PPP項目。
三是集團應加強對非投資金融類子企業的管控,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監管政策,不得參與僅為項目提供融資、不參與建設或運營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