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是壹種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也可能受到懲罰。辱罵他人,可以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壹般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了民事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當眾辱罵妳,其行為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2項的規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以上條例,妳可以選擇報警,讓警察按照相關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