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娛樂圈內有這麽壹個現象,藝人壹旦爆紅就會和背後的娛樂公司解約,有的解約成功,有的解約失敗。至於藝人為什麽要解約,當然是因為錢。藝人和娛樂公司簽訂的合約,藝人的商業收入和要和娛樂公司按比例分成的,娛樂公司則負責包裝和推廣藝人,提升藝人的商業價值。現在的藝人多,娛樂公司少,而且簽約時藝人又沒有名氣,因此在分成比例這方面,自然是對娛樂公司更有利。
在藝人沒有名氣的時候,娛樂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來包裝和推廣藝人,比如投資拍攝影視劇,參加宣傳活動之類的。這個時候娛樂公司分得藝人商業收入的大頭完全是沒有問題的,藝人對此也不會有異議,當然藝人有異議也是沒有用的,因為主動權完全在娛樂公司手裏,不願意就不推廣妳,不推廣就沒有發展。況且每年都有大量的新人進入娛樂圈,沒有名氣的藝人可替代性是非常高的。
然而當藝人突然爆紅之後,商業價值迅速飆升,這個時候藝人的商業收入是非常龐大的。這個時候將收入的大頭交給娛樂公司,藝人自然是不願意的,比如說妳壹天掙100塊錢,分出去50元交房租,妳不會心疼。如果妳壹天收入100萬,需要分出去50萬交房租,這個時候妳是不是要考慮去租其他的房子或者自己買壹個房子。藝人爆紅之後的心態與此類似,不願意自己的收入被分走太多,所以提出解約。
藝人的解約之路並不好走,首先娛樂公司不會輕易的放手爆紅的藝人,比如說肖戰,肖戰提出解約之後,全網黑肖戰的場景歷歷在目,如果肖戰執意解約,肖戰怕是已經涼涼了。對於壹些娛樂公司,藝人在拿出來天價的解約費之後,是可以解約的,但是解約之後,只能自己單幹,各種資源自己找,各種宣傳自己出錢,也是非常艱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