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劃生育服務證;
2、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3、未婚未育證明。文件格式,用來證明本人仍處於未婚未育狀態,壹般由戶籍地計生部門蓋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證明”。
生育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結婚證、戶口簿以及本人免冠壹寸近照壹張;
2、村民或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由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四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寶寶上戶口需要什麽?
辦理新生兒入戶所需要準備的材料: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壹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壹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壹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綜上所述,
1.《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壹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屬於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持上述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後留復印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留材料原件進壹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壹步核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