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產假的規定
國家關於 產假 的壹般規定有: 1、 女職工 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 晚婚晚育 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 工資 、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 解除勞動合同 。 《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